关于做好2024年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4〕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一)工程设计专业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二)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
1. 在我市其他民营或无主管部门企业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2. 在我市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造价协会、园林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和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含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初、中级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3. 在江北新区、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相应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三)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单位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四)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通知申报范围选择相应评委会进行申报。
(五)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 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 机构受理。
(六)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
(七)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政策
(一)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和《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3〕 113 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4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方式。
(一)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2024年6月12日至7月12日(7月12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不得补报)。
(三)申报查询。申报人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个人中心”中查询申报信息、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
(四)申报材料报送
网上初审通过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短信要求报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
(五)相关要求
1. 学历学位。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2. 社保缴纳。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获取的,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 学术成果。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4. 继续教育。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3年及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宁人社函〔2020〕8号)。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公需科目学习,学习完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打印学时证明单。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请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nanjing.gov.cn/),点击“用户登录”后按步骤登录学习。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学术会议等情况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4年版)》(附件1),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5. 初级评审。申报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评,网上申报须提交工作总结、相关业绩成果材料等。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 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评审前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 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三)费用缴纳
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根据申报系统缴费提示,由评委会工作人员统一推送南京市财政局发送的缴费短信,请按短信要求缴纳评审费。联系电话:025-83151883。
(四)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从严规范职称申报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严厉打击各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论文代写代发”“职称包评包过”等违规行为,对相关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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